繼承的房子要出租,租約要寫什麼?押金、修繕、點交與提前終止
重點整理
- 押金最多 2 個月租金,租約結束、房客返還房屋時,扣除應負擔的費用後返還。
- 房東與房客視為消費關係,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可能無效。
- 簽約前,房東要說明由房東負責修繕的項目與範圍,並提供聯絡方式。
- 房東只有在房客毀損不賠、欠租達 2 個月經催告仍不繳、未經書面同意轉租、重新建築等情形,才能提前終止。
- 交屋前先清空遺物、拍照記錄屋況;退租時一起點交。
出租前,先確認誰有權出租
多位繼承人共有的房子,出租要先取得共有人的同意,條件與租金申報、房屋稅,請參考繼承的房子要出租,要注意什麼。租約上的出租人,建議寫全體共有人,或由大家同意的代表人簽約,並把同意的書面留存。
押金最多收多少?
押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的租金總額。押金是用來擔保房客損壞房屋的賠償,以及處理遺留物的費用。租約消滅、房客返還房屋並清償租約所生的債務時,房東要返還押金,或扣抵債務後返還剩下的部分。
契約要用什麼範本?
住宅租賃的房東與房客,法律上視為具有消費關係,適用消費者保護法。內政部公告了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契約條款違反的,可能無效。最簡單的做法,是直接使用內政部公告的契約範本,再補上雙方另外約定的事項。
修繕由誰負責?
房東要把房子以合於居住的狀態交給房客,並在租期內維持。簽約前,房東要說明哪些修繕項目由房東負責、範圍到哪裡,並提供需要修繕時的聯絡方式。老屋出租前,漏水、電線、熱水器這些容易出問題的地方,最好先檢修,減少租期中的糾紛。
房東什麼情況可以提前終止?
- 房客毀損房屋或附屬設備,不修繕也不賠償。
- 房客遲付租金或費用,達 2 個月的租額,經催告仍拒繳。
- 房客未經房東書面同意,把房子轉租給他人。
- 房東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。
前三種情形,要在終止前 30 日檢附事證,以書面通知房客;重新建築要在終止前 3 個月通知。房客也有法定的提前終止情形,例如因疾病、意外需要長期療養。
點交怎麼做?
交屋時,雙方一起清點設備、拍照記錄屋況,附在租約後面。租約結束後,也由雙方共同點交;一方不會同,經對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到場的,視為完成點交。點交後房客留下的東西,經催告仍不取回的,視為拋棄,處理費用可以從押金扣除。
出租前的準備
- 長輩的遺物先整理清空,可以參考繼承老屋堆滿長輩遺物,從哪裡開始整理。
- 水、電、瓦斯的用戶名稱與扣款帳戶,先處理好,可以參考長輩過世後,帳戶與水電瓦斯怎麼處理。
本文說明一般規則,不提供個案法律意見;遇到爭議,可以向縣市政府申請免費調處,或諮詢律師。決定出租時,可以委託台灣房屋協助;我本身不做代租代管。
官方資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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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依據
-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、第 5 條、第 7 條、第 8 條、第 10 條、第 11 條、第 12 條、第 16 條
- 土地法第 99 條
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,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;個案請洽地政士、律師或會計師確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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