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承的房子被其中一個兄弟住著,其他人可以要求什麼?
重點整理
- 每位共有人都按應有部分,對整間房子有使用收益的權利。
- 但要獨自使用整間或特定部分,原則上要經其他共有人同意。
- 未經同意獨占使用,其他共有人可以請求返還給全體,並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。
- 最理想的是先寫下使用協議:誰住、付多少、修繕誰出、住到什麼時候。
- 談不攏時,可以協議出售、由住的人買下其他人的持分,或請求法院分割。
家人住在裡面,可以嗎?
可以,但要大家同意。共同繼承的房子,每位共有人按自己的應有部分,對整間房子都有使用收益的權利。法院判決的見解是:共有人要使用共有物的特定部分,仍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;不顧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任意使用,就是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權利。
沒經過同意就住進去,其他人可以怎麼做?
- 請求返還:請求占用的人把房子返還給全體共有人。
- 請求不當得利:占用的人因此省下租金,其他共有人可以按應有部分,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。實務上常見請求起訴前 5 年起算的金額。
比打官司更好的做法:先寫使用協議
家人住在老家,常常是照顧長輩或自然延續下來的,並不一定是故意占用。與其等到撕破臉,不如趁大家還能好好談的時候,把以下幾件事寫下來:
- 由誰居住、住到什麼時候。
- 要不要按月補貼其他人,金額怎麼算。
- 房屋稅、地價稅、管理費、修繕由誰負擔。
- 將來要出售時,住的人什麼時候搬出。
還有哪些選擇?
- 住的人買下其他人的持分:其他人拿到現金,住的人取得房子。
- 一起出售:賣掉後按比例分配價金;多數共有人同意時,可以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出售。
- 請求法院分割:協議不成時的最後手段,時間與費用都比較高。
我在這裡的角色
我保持中立,把房子出租的行情、每人分回與持有成本算清楚,讓家人在同一份數字上討論;涉及法律請求時,請諮詢律師。
官方資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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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依據
- 民法第 179 條、第 767 條、第 818 條、第 820 條、第 821 條
- 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1803 號判決先例
-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
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,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;個案請洽地政士、律師或會計師確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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