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輩有欠債,一定要拋棄繼承嗎?
重點整理
- 現行法是「限定責任」:只用繼承到的遺產還債,不用拿自己的錢。
- 要拋棄繼承,須在知道自己是繼承人起 3 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表示。
- 拋棄後,繼承權會往下一順位走,要以書面通知他們。
- 有房又有債,不一定要拋棄,先算清楚再決定。
限定責任是什麼?
依民法第 1148 條,繼承人對長輩的債務,只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。也就是說,就算債務比遺產多,也不用拿自己的財產去還。
繼承人可以在知悉繼承起 3 個月內,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,讓債權人依程序受償,處理會比較清楚。
什麼時候考慮拋棄?
拋棄繼承要在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表示。拋棄後就不繼承任何遺產,包括房子。
要注意,拋棄後繼承權會轉到下一順位,例如孫子女或長輩的兄弟姊妹,應以書面通知他們,避免他們不知情。
有房子又有債
不一定要拋棄。先把房子的價值、債務金額、出售後的稅費算清楚,再和律師討論哪一種做法對家人最好。這個期限很短,越早開始越好。
法令依據
- 民法第 1148 條、第 1156 條、第 1174 條
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,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;個案請洽地政士、律師或會計師確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