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承的房子留著,房屋稅怎麼算?共有和單獨持有差很多

重點整理
- 房屋稅 2.0 自 113 年 7 月起施行,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、依持有戶數課稅。
- 繼承取得的「共有」房屋,適用 1.5% 到 2.4% 的較低稅率。
- 分割成一人單獨所有後,如果沒有自住或出租,可能改按一般非自住稅率課徵;台中市是 3.2% 到 4.8%。
- 繼承人本人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並居住,可以申請自住稅率。
- 使用情形改變,要在每年 3 月 22 日前向地方稅務局申報。
房屋稅 2.0 改了什麼?
房屋稅差別稅率 2.0 自 113 年 7 月起施行,房屋稅改為按年課徵、每年 5 月開徵。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,改以全國歸戶計算持有戶數,戶數越多稅率越高。
繼承的房子適用哪一種稅率?
| 使用情形 | 稅率 |
|---|---|
| 自住(本人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居住,家戶全國 3 戶以內) | 1.2%;全國單一自住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為 1% |
| 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 | 1.5% 到 2.4% |
| 出租並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| 1.5% 到 2.4%(與繼承共有房屋合併計算戶數) |
| 其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| 法定 2% 到 4.8%;台中市為 3.2% 到 4.8% |
各縣市會在法定範圍內依持有戶數訂定實際稅率,以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公告為準。
為什麼「共有」還是「分割」會影響稅?
較低稅率適用的是「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」。如果兄弟姊妹協議把房子分割給其中一人單獨所有,而這個人沒有在那裡自住、也沒有出租申報,房屋就可能改按一般非自住稅率課徵。討論要不要分割時,房屋稅也要一起算進去。
想用自住稅率要做什麼?
繼承人本人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這間房子設籍並實際居住,而且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,可以向地方稅務局申請自住稅率。
申報期限
使用情形有變動,例如開始自住或開始出租,要在每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前(3 月 22 日,遇假日順延)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,才能從當期適用;逾期申報,從下一期開始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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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依據
- 房屋稅條例第 5 條
-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
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,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;個案請洽地政士、律師或會計師確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