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承人在國外,怎麼辦繼承和賣房?授權書與駐外館處驗證
重點整理
- 在國外簽的授權書,要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;在大陸地區或港澳簽的,要經海基會等指定機構驗證。
- 授權處分不動產時,授權書要逐一列明房地標示;辦繼承登記時應詳載房地標示,至少寫到縣市。
- 授權書不得塗改,空白欄位要加蓋「本欄空白」等戳記。
- 在國外拋棄繼承,聲明書與授權書也要經駐外單位認證,否則法院可能駁回。
- 護照姓名與台灣戶籍資料不一致的,要先處理身分一致的證明。
人在國外,也能辦繼承嗎?
可以。繼承人不必親自回台,只要在國外簽署授權書,經過驗證後,就能委託台灣的家人、地政士或律師代為辦理繼承登記、印鑑證明,甚至出售房地。
授權書要在哪裡驗證?
- 在國外簽署: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。
- 在大陸地區、香港或澳門簽署:送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,或委託的民間團體(海基會)驗證。
驗證的方式、費用與需要的文件,請先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當地駐外館處的說明。
授權書怎麼寫才不會被退件?
- 寫清楚房地標示:授權處分不動產時,要逐一列明房地標示與權利範圍;辦理繼承登記時應詳載房地標示,真的無法詳填,至少寫出不動產所在的縣市。
- 寫清楚授權事項:要辦印鑑證明的,註明代理申請印鑑登記與證明的份數。內容太籠統,容易被地政機關或銀行退件。
- 不要塗改:寫錯要整份重寫,或由授權人在更正處簽章;空白欄位要加蓋「本欄空白」或「以下空白」。
- 寫明授權期間:由授權人填寫起訖日期。
在國外要拋棄繼承呢?
拋棄繼承聲明書與委任他人辦理的授權書,同樣要經駐外單位認證。曾有法院因為繼承人遷居國外、聲請文件未經駐外單位認證,多次通知補正未果,駁回拋棄繼承的聲請。拋棄繼承有 3 個月期限,人在國外更要提早準備。
其他要先確認的事
護照上的姓名若和台灣戶籍資料不一致,要先處理身分一致的證明。繼承人分散多國時,建議先把需要簽署的文件一次列清楚,避免來回寄送。
官方資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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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依據
- 民法第 1174 條
- 土地登記規則第 37 條
-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
本文為一般資訊整理,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;個案請洽地政士、律師或會計師確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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